法晚前法制主编,岳父摔成植物人,交警9个月“监控录像找不到”,这位交警,该不该担责?该担何责?
2025-05-23 1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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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晚前法制主编,岳父摔成植物人,交警9个月“监控录像找不到”

付中  转型Media人 2025年05月22日 19:31 北京

我叫付中,2002年法大毕业,曾在北京政法机关工作,之后在法制晚报工作14年,担任法制新闻部记者、主编等职务,长期做法治监督报道。

媒体工作期间,我帮助过大量蒙冤当事人。通过这个自媒体,也帮助过一些媒体同行。今天,是我本人有生第一次,以当事人身份发文,希望广大媒体人和法律人能关注我岳父的案件,并给予声援或支持!

出事的时候,距2023年的中秋节只有6天。

当天上午8点多,我岳父孙玉贵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炮厂小区附近时,因路面散落大面积砂石且无人封闭管理,导致骑行不稳,严重摔伤。

我的岳父时年71岁,自幼习武,经常爬山。有人告诉我们,当时老人是头部先着地,之后从砂石地上硬生生搓出去了。至今,老人的意识没再恢复,属于植物人状态,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施工人员来过医院。第一次来,据说痛哭流涕,说会负责。但发现老人伤情如此严重后,先后给了5万块钱,就不再给了,要求诉讼解决。

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四个被告:北京住总市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事发马路边,有一个监控探头。家人去石景山交通支队看过监控录像。

当时联络的是 石景山交通支队法制处的孔警官(手机尾号3211)。他不让拷贝或拍照,说诉讼时可以提供给法院。当时有位其他法院的法官就提醒我,一定告诉交警,之后会诉讼,一定保留好视频,这是关键证据。家人为此多次联系交警,说明了情况,交警表示同意。

诉讼启动后,主要由我聘请的律师代理案件。但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2024年7月25日送了法院调查令之后,孔警官(手机尾号3211)说:监控录像光盘找不到了。

2024年8月15日,他答复:地下室东西太多,没找到,下个礼拜我再去翻翻。

然后,从2024年8月15日,到2025年5月19日本周一开庭,整整9个月,尽管律师多次到石景山交通支队索要监控录像光盘,但孔警官“还是没翻到”。

孔警官 (手机尾号3211) 的话,一直说得非常艺术。他从来没说过监控录像光盘“丢了”,或者“我不能给你”,而是说,它就在交警队的地下室,只是“还没找到”,但“可以再给翻翻”。

庭审现场,四个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住总市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很难认定是因为我公司施工路段原因造成原告摔倒,施工期间除原告外,亦没有其他人受伤,其发生事故、受伤与我公司的施工是否有因果关系, 我公司认为尚存疑问。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也差不多:认为无法确认事故的发生原因、经过。

我发现,我真是大意了。

准备诉讼阶段,我咨询过其他法院多位相熟法官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也在裁判文书网查询过同类判例,觉得这属于常规案件,无非就是打赔偿额,应该没大问题。

但没想到,监控录像一没,原告是否在施工路段摔倒,“尚存疑问”了!

我在法制晚报做了14年法制新闻,外地“丢卷丢证据”的事儿,多次报道,也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没想到有一天,这种事能发生在自己身上。

老人在病床上躺了近两年,如果折腾到最后,是“施工现场摔伤的事实不存在”,这是任何人在情感上都无法接受的!

我本来是个特别不愿为个人私事浪费公共资源的人。现在确实是感觉很无奈,也很愤怒!

希望广大媒体人和法律人能关注我岳父的上述案件,给予声援或支持!也希望大家多多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情况!

在此拜谢!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人民警察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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