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辉:郑重建议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
2024-02-18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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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学辉

李学辉律师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有些人因一时冲动或由于不懂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了行政处罚,导致违法记录伴随终生,直接影响其工作与生活。

笔者认为,通常而言,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对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与犯罪人员一样,一辈子都要背负标签,严重影响生活、工作、职务晋升等,甚至子女后代的很多发展机会也被剥夺。哪怕是在村里当一名小队长,只要公安系统有处罚记录,同样会被一票否决,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

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来,有诸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媒体呼吁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张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违法犯罪人员的谋生权,使“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成为了一句空话,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在很多企业招聘的通知事项中,通常会要求应聘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列明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使该部分社会群体错过就业机会,无法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并可能诱发其他社会不稳定问题。

笔者郑重建议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性质,统一设立治安处罚记录消除期限。对于受到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违法记录根据不同情况保留1至5年,只要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其违法记录就应该消除。行政处罚记录永久保存的意义并不大,譬如某人10年前20岁时打架被行政拘留5天,若违法记录终生不删除,影响其及后代一辈子,明显违反比例原则,保存行政处罚记录治标不治本。

关于违法记录的消除,并不意味着违法无成本,违法记录的定期消除,是基于时间的证明、行动的证明,用时间和行动证明行政违法人的悔改和反省。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是为了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据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之际,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半个月里就有近10万人参与,收集意见条数近12万,这充分说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重视本次修法。

希望借助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能够真正让改过自新者摆脱负面标签,给他们一个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的机会。笔者相信,他们将会对国家、对社会更加感恩,也更有利于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作者简介

李学辉

华中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律师、华中师范大学建校110周年百名杰出校友、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第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知名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法律硕士校外论文答辩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多次建言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得到高度重视并被采纳。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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