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彩熠:“四无”案再审无罪获赔偿,尚兆明向院长提“四项”要求
2024-02-25 1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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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学友

 

姜彩熠律师

辽宁尚兆明职务侵占案,笔者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分别以《姜彩熠律师又一力作:辽宁尚兆明职务侵占案再审被判无罪》《刑辩律师姜彩熠:“四无”案件被判职务侵占错误至极,再审无罪》为题,做了详尽报道,报道发表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起有关方面高度关注。

2024年2月23日,笔者从著名刑辩律师、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处获悉,笔者关注报道的姜彩熠代理的尚兆明职务侵占案,尚兆明再审无罪后,该案又有了新进展,尚兆明获国家赔偿85万余元。  

姜彩熠律师介绍,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了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姜彩熠告诉笔者:“辽阳中院赔偿尚兆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两项共计85.4万余元;为尚兆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月6日,辽阳中院有关领导,带队登门为尚兆明进行了赔礼道歉。

无辜获刑致千万元民事案件败诉

2011年初,尚兆明与周某某、马某某三人合伙,在辽宁省辽阳市搞房地产开发,三方共同出资,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借用周某某的鸿飞公司的名义和资质进行销售,盈亏与鸿飞公司无关。

2013年5月,三人散伙。散伙时,三人互派财务人员进行清算,并对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分配。

2015年3月19日,在周某某向尚兆明和马某某借款1000万时,三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除约定借款事项外,还对散伙清算、收益分配及履行情况进行书面明确。

散伙后,周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马某某、尚兆明1000万元的合伙收益,尚兆明起诉至法院胜诉,判决周某某的两家公司向尚兆明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

该案一审败诉后,周某某以鸿飞公司名义,举报尚兆明诈骗犯罪。尚兆明被拘留、逮捕、起诉,辽阳一、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周某某上诉后,该民事案件二审被辽阳中院以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尚兆明起诉。尚兆明依法应当得到的1000万元合伙收益,因为这起刑案,打了水漂。

“四无”职务侵占案再审无罪

 

走出监狱的尚兆明与姜彩熠律师合影

姜彩熠代理了尚兆明刑案申诉,查阅卷宗后,指出,在周某某作为债务人、尚兆明作为债权人,且尚欠尚兆明1000万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会发生116.5万元的侵占犯罪呢?

“这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无罪,故意枉法裁判”,姜彩熠说,尚兆明被判职务侵占罪一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四无”案件——

无单位:三个自然人合伙,借用或者说靠挂鸿飞公司名义和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所有收益归三个自然人所共有,本案主体是三个自然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没有单位,怎么会侵占单位的财产?!

无职务:该案所谓案发、职务侵占行为发生时,他们三个人散伙已将近两年时间,伪造的一份文件中说尚兆明与销售无关的“副总经理”职务,却又不能自圆其说,因为,此时,三人已散伙达半年之久。两年前散伙了,项目结束,清算完毕了,合伙项目没有了,尚兆明没有任何职务,怎么会职务侵占呢?

无侵占行为:案涉116.5万元,周某某根据散伙清算时约定,在散伙两年后分三次转到一家金店账户。期间,尚兆明没有找周某某要钱,没有在转账、收款等财务凭证上签过字,何时转款、转了几次、转了多少,尚兆明全然不知,没有任何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哪来的侵占?

无侵占对象:二审认定的犯罪对象是116.5万元保证金,但是所有的证据却均能证明该笔款项归尚兆明和马某某所有。没有侵占对象,哪来的职务侵占?

姜彩熠律告诉笔者,如此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竟将“无单位”、“无职务”、“无侵占行为”、“无侵占对象”的“四无”案件,认定尚兆明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不是荒唐至极、天大的笑话吗?”

姜彩熠律师的毅然坚持和他精彩的无罪辩护,迎来了正义的曙光:

2023年6月6日,辽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该案由鞍山中院再审;

10月12日,鞍山中院认定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依法撤销该罪名;

10月13日,尚兆明获释。

无罪后向院长提“四项”要求

2023年11月13日,走出监狱一个月的尚兆明,向辽阳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请求追究办案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了辽阳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最高法院确定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赔偿尚照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69704.56元。

最高法院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50%以下赔偿抚慰金”。

本案中,尚照明被无辜羁押1304天,符合上述“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情形。因此,辽阳中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身自由赔偿金50%即284852.28元。给予了最高比例的精神抚慰金。

 

辽阳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对此,1月15日,赔偿义务机关辽阳中院作出决定:赔偿尚兆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54556.8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尚兆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月6日,辽阳中院某副院长一行3人,前往尚兆明的公司,登门亲自向尚兆明鞠躬道歉。

尚兆明向这位副院长提出“四项”要求:

一、对因辽阳中院终审判决尚兆明职务侵占犯罪一审法院执行的尚兆明116.5万元的资金,请执行回转;

二、对辽阳中院因有罪生效判决而裁定驳回尚兆明起诉的标的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三、对一审法院因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作出撤销2015年3月19日周某某、尚兆明和马某某三人签订《协议书》一审判决(已生效)提审;

四、追究办案法官故意错判、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当时在场的姜彩熠的助理张玲玲律师向笔者介绍,辽阳中院领导对尚兆明提出的“四项”要求很重视,表示回去后,一定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尽快给尚兆明一个满意答复,并当场接收了尚兆明反映“四项”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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