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款项是否结清?谁是实际施工人?村委会向司法高层求助
文/盛学友
河北承德丰宁县农民徐文,因为一个工程,历经10多年纠纷,打了几场官司,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复查,都败诉了。
“我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是,法院的判决,却让另外一个人成为了实际施工人,导致我债台高筑,疾病缠身”,10多年来,徐文一直在还债,至今还欠债上千万元。

住院治疗期间的徐文
2025年4月,徐文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也为自己的村民抱打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希望司法高层关注该案,“意在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司法公平和正义,纠正司法中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
“工程款是否结清?究竟谁是实际施工人?”徐文及其律师认为,这两个问题,法院都没查清楚。2025年4月29日,徐文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请复查。
工程款已结清?蹊跷的承诺书和五场诉讼
徐文诉称,青海省玉树州结古镇新寨村公路及村道硬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系玉树州A公司、玉树市B公司发包给北京C公司,北京C公司又转包给北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旺公司”)。
北旺公司将案涉工程肢解为两部分,分别分包给他和李玉国以北旺公司名义施工,北旺公司与他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由北旺公司扣除北京C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管理费后,向其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从2011年4月末开始,到2012年10月末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这起工程款纠纷,让人感觉怪怪的。
有两份承诺书挺有意思。根据这两份承诺书,这起工程款纠纷,就不应该发生,因为承诺书显示“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因此不存在工程款纠纷。
这两份承诺书,书写于两个日期:
一份承诺书,落款时间是2012年11月10日,承诺人签字显示为:张少波、孙广生;
一份承诺书,落款时间是2017年10月31日,承诺人签字显示为:孙广生。
两份承诺书表达的内容是,案涉工程款等一切债务已全部结清,不再向北旺公司提任何资金要求,如出现任何问题和责任,与北旺公司无关,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徐文介绍,2012年11月,北旺公司要求必须出具《承诺书》,以证实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费,应付北京C公司检查,“张少波受我委托,出具了2012年的这份承诺书”。
徐文特别强调说:“当时,张少波签署这个承诺书时,没有孙广生的签名和手印,孙广生的签名和手印,是孙广生后来背着我们自己偷偷添加的。”
徐文补充说,“孙广生是北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晟华的发小”。

张少波2012年11月10日承诺书
2012年承诺书,张少波签名的后面,有较大空隙,孙广生在张少波后面的空白处签名,并捺了手印,张少波未捺手印,张少波签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而孙广生却没有签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孙广生变造该承诺书的时候,已经没有空隙签署他的身份证号码”。徐文说。

孙广生2017年10月31日承诺书
2017年承诺书,只有孙广生一个人签名捺印,徐文说,“这个承诺书,是孙广生伪造的,我们压根儿就不知道”。
依据2012年11月10日的承诺书,工程款已结清,北旺公司不应再支付相关款项。
徐文介绍,在张少波签署承诺书一个月后,北旺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他的儿子徐晓东付款161365元、于2013年2月16日、3月6日、3月21日和2014年1月28日、2月18日,分别向他的妹妹徐玲支付了4万元、1.5万元、6万元、241670元、1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了618035元。






相关资金凭证
徐文说:“事实说明,工程款根本没结清,张少波受我委托出具承诺书,仅仅是为了满足北旺公司的要求而已。”
接着,徐文讲道:“后来,北旺公司要求我把所有施工期间的账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交到北旺公司审核后结算,当我把所有的施工资料全部提交给北旺公司之后,他们却不予归还了!”
上述两份承诺书,一看就知道,是事先打印好的内容,再签名、填写身份证号码和日期的。
之后,就有了五场诉讼。
按照2012年、2017年两份承诺书所述,工程款等一切债务已结清,就不应该再有工程款纠纷了。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第一场诉讼(简称460号案):2019年10月9日,作为债务人的北旺公司,却把张少波和孙广生起诉了,称张少波、孙广生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徐文为现场管理人员,请求判令二被告“进行工程结算”。

460号案裁定
2019年11月16日,玉树市人民法院以北旺公司诉求“是行为给付对象的给付之诉,没有可操作性也不能强制执行,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裁定驳回北旺公司起诉。
徐文说,北旺公司提起的“进行工程结算”之诉,否定了承诺书中“工程款等一切债务已结清”的说法,说明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
第二场诉讼(简称619号案):2020年3月24日,孙广生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诉请被告北旺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后变更为260余万元),被告北京C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玉树市法院依被告北旺公司申请,追加徐文、张少波为共同原告(后徐文撤出诉讼;张少波不参与诉讼,但保留实体权利)。

619号案判决
2022年4月18日,玉树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孙广生、张少波共计249余万元工程款。
第三场诉讼(简称72号案):北旺公司、北京C公司对玉树市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北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孙广生、张少波支付工程款737475.75 元”。二、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驳回孙广生、张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C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广生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72号案判决
2022年8月2日,在二上诉人均未上诉诉请驳回孙广生、张少波诉求的情况下,玉树州中院以两份承诺书证明北旺公司已向孙广生、张少波付清案涉工程全部款项为由,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孙广生、张少波诉求。
三场诉讼下来,官司打到这里,又回到了承诺书所述结论,工程款已结清,孙广生诉请的工程款一分钱也没拿回来。但是,孙广生似乎很满意这个结果,没有提起再审申请。
“孙广生根本不是实际施工人,最终利益受损的是我这个实际施工人!”徐文咽不下这口气,决定自己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
第四场诉讼(简称528号案):2022年8月3日,徐文将北旺公司、玉树州A公司、玉树市B公司、北京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 45931893.35 元及利息、机动待命损失199260元、因北京C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维修、返工损失 12556796.04 元及利息,三项合计5868.79万元及其利息。

528号案裁定
2023年4月6日,玉树市法院以徐文“以相同事实、就同一案涉工程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行为,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做出裁定,驳回其起诉。

53号案裁定
第五场诉讼(简称53号案):2023年4月28日,徐文提起上诉。玉树州中院从徐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即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徐文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一审裁判结果正确。2023年5月26日,玉树州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徐文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26日,青海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至此,徐文的诉讼渠道走完了,实体权利最终也未获得法院支持。
谁是实际施工人?一位实际施工人的公开声明
从2019年到2023年的五场诉讼,裁判文书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孙广生、张少波被认定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二是,认定北旺公司已结清全部工程款,证据是前文所述的两份承诺书。
那么,问题来了:
首先,徐文认为孙广生与北旺公司之间的诉讼是虚假诉讼,而在其后孙广生提起的诉讼中,被追加为原告的徐文和张少波,却又分别撤回诉讼、不参与诉讼,造成徐文和张少波自己失去依法行使权利的机会。
其次,当徐文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时,已确定孙广生、张少波为实际施工人的前三场诉讼裁判结果又已生效,生效裁判结果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无需质证的证据,这又导致徐文的诉讼、上诉和再审申请接连败诉,从而陷入了一个恶性的奇怪的逻辑之中。
五场诉讼中,无论是分包方北旺公司诉请被告孙广生“进行工程结算”,还是坚持自己就是实际施工人的孙广生诉请被告北旺公司支付260多万元工程款,“均说明工程款并未实际结清,但是,终审裁定却依据两份承诺书,认定北旺公司已全部结清工程款,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徐文百思不得其解,“不仅工程款是否已结清的事实没查清,而且究竟谁是实际施工人这个关键问题也没查清,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无辜背负了上千万债务”。
徐文在向青海省检察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介绍,孙广生通过向法院提供伪造的承诺书(落款日期2017年10月31日)、变造的承诺书(落款日期2012年11月10日)以及由证人出庭作虚假陈述,北旺公司亦由证人出庭作虚假陈述,通过恶意串通证明孙广生是实际施工人,徐文仅负责采购,降低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共同否认案涉工程存在徐文、张少波所说的垫资情况。
“他们如此做法,无非是想侵占应该支付给我的工程款”,徐文说,“要想完全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就要否定我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实际上,他们做到了这一点”。
在孙广生诉北旺公司619号案中,玉树市法院在2021年5月17日的庭审期间,北旺公司自认案涉工程款确实存在亏欠,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但是不应该仅支付给原告孙广生一个人,而是包括追加的张少波、徐文。
2021年8月16日,徐文以自己是唯一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向玉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旺公司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及其利息,玉树市法院对该案与孙广生诉北旺公司案(619号案)合并审理。
在孙广生诉北旺公司619号案中作为原告之一的张少波明确表示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徐文才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2022年4月18日,玉树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孙广生、张少波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并判决北旺公司及北京C公司支付工程款249余万元。
后来,玉树州中院以孙广生、张少波出具“全部工程款已结清”的承诺书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孙广生、张少波的诉讼请求。
奇怪的是,孙广生在一审支持249万元(619号案)、二审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其诉求(72号案)的情况下,打了一圈官司却没拿到诉请款项的孙广生,竟然对不利于自己的二审裁判结果无动于衷,没有申请再审。
“到了这个时候,他们以伪造、变造的承诺书和证人虚假陈述的方式欺骗法院,完全达到了侵占我工程款的目的。”徐文的语气显得愤懑而无奈,“我至今背负上千万的债务,压得我喘不过气来,但我永远不会放弃”。
徐文提到的对方虚假诉讼、证人虚假陈述、证据是伪证等问题,根据裁判文书记载,法院移交警方,警方已作出回复。时至今日,徐文不认可警方的回复。
在孙广生诉北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19号案中,北旺公司申请追加张少波为原告并被法院准许。但是,2021年4月20日,这位被“实际施工人”的原告之一张少波,却给玉树市法院递交公开声明明确表示:“我不知道孙广生承包的是什么项目,我与孙广生之间没有任何合伙关系。”

张少波给玉树市法院的公开声明
在张少波被玉树市法院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并判决北旺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北旺公司上诉至玉树州中院。
在玉树州中院对北旺公司上诉案进行审理期间,2022年6月4日,被一审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张少波,在给玉树州中院领导递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他不是该案原告,而是证人,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徐文与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华之间转承包的介绍人,徐文才是案涉工程真正投资一千多万元并带领100余位工人在玉树施工两年的实际施工人,本案的所谓共同原告之一孙广生也是杜撰出来的,孙广生不是实际施工人……


张少波给玉树州中院的情况说明
此前的2020年5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沟门乡政府关于张少波、徐文要求北旺公司、北京C公司支付工程款一事进行调解,北京C公司刘某涛、王某,北旺公司王晟华及张少波、徐文三方均到场,因结算金额不统一,因此调解无果。

丰宁县信访局和外沟门乡政府联合出具的证明
2022年7月18日,河北承德丰宁县外沟门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丰宁县政法委于2020年5月9日主持北旺公司、北京C公司、徐文调解会并形成处理意见:由徐文联系第三方评估机构,北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对徐文工程款进行评估认定,或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徐文介绍,在丰宁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组织的协调会上,“北旺公司和北京C公司一直都认可我是实际施工人,怎么通过诉讼孙广生就一下子变成实际施工人了呢?”
村委会给司法高层的情况说明
不光徐文和张少波在极力反映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就连徐文所在地的村委会,也看不下去了,向司法高层写了情况说明,请求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司法公平和正义,纠正司法中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



村委会写给司法高层的情况说明
丰宁县外沟门乡外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在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情况说明中说——
我村村民徐文在青海玉树施工2年期间,为了筹集施工费用,借款上千万元,其父亲徐德山(已故)为了支持儿子徐文去玉树垫资施工,变卖了一群牛和一群羊……徐文10年来一直在高息借钱归还当年为了施工所借的外债,现依旧身负巨债。现身患重症,饱受疾病折磨。
在2019年开始因北旺公司拖欠徐文玉树援建工程款一事,丰宁县政法委多次组织信访局、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沟门乡政府等各部门进行调解(在2021年7月和8月玉树市法院也参与了丰宁县政府组织的两次调解),在此期间政府工作人员还曾带领徐文去北京C公司调取徐文施工范围的结算清单,北京C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也曾让徐文和北旺公司通过评估认定工程款方式解决问题,都是因双方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调解无果。最后徐文为了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起诉至玉树市法院,本想通过司法途径来讨要应该得到的工程款来归还当年垫资承包背负的外债,但村民徐文的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都被青海省三级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直接驳回了村民徐文的起诉。
我村委会调查了解认为:村民徐文带领几十个村民在青海玉树承包了被告北京C公司转包给被告北旺公司的工程,并带领村民施工2年实际完成了援建道路等施工,其四处借钱垫资施工的事实,是我村参与施工的几十位村民人人都能够证实的事情,有几十位工人签字按手印证实上述施工事实,而且施工期间被告北旺公司还分几十次支付进度款。转包方北旺公司除了收管理费,更取得了应由徐文收取的工程款,将徐文垫资完成的工程款据为己有,存在严重的违法侵占行为。青海省三级法院认定徐文主体不适格,给违背诚信不法牟利的不良企业提供了保护伞,影响十分恶劣。
严重事实认定错误?再次请求全面审查本案
徐文对玉树州中院53号案认定他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终审民事裁定不服,申请玉树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玉树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53号终审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遂于2024年6月6日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徐文对上述决定不服,申请青海省检察院复查。
2025年3月18日,青海省检察院以其申请“不属于可以申请复查范围”为由不再予以复查。
至此,徐文似乎走到了死胡同。但是,他不心甘,“我太冤,不坚持到底,死不瞑目”。
徐文再次申请复查的代理律师介绍,青海省检察院在复查阶段仅审查是否存在新证据,对于其他实体、程序问题,则不予审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徐文再次申请复查提交的证据显示:
2017年1月5日,北旺公司在案涉工程负责中期计量工作的郭某光,在与张少波的电话通话录音中,认可徐文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但是,郭某光在619号案2021年5月17日庭审中作证时却称“徐文在我印象中就是买材料的”,该证言为虚假陈述,存在严重矛盾。
2020年7月26日,北京C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刘某涛,在与徐文的通话录音中,认可徐文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表示可以将北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华约来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
2020年8月,北京C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刘某涛、北京C公司案涉工程预算人员蒙某文、北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华以及徐文、张少波在北旺公司调解,该调解录音可知,王晟华认可徐文是实际施工人,应与徐文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这位律师介绍,上述那么多证据证明,在孙广生诉北旺公司、北京C公司的一审619号案、二审72号案中,存在虚假证言,错误认定工程款已结清、孙广生为实际施工人,“实际上,工程款未结清,徐文才是实际施工人”。
这位律师进一步介绍说,北旺公司在张少波2012年11月10日出具承诺书后,仍然继续给徐文的儿子和妹妹付款,北旺公司起诉孙广生、张少波结算460号案,以及孙广生起诉北旺公司和北京C公司619号案要求支付260多万元工程款的事实,足见承诺书并非代表北旺公司已全额付清案涉工程款。
这位律师还说:“这足以说明,619号案和72号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问题,徐文应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孙广生并未参与工程管理。其系基于虚假诉讼的恶意,在张少波2012年11月10日出具《承诺书》基础上,另行添加其签名,而并非与张少波一同出具。”
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孙广生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系为了虚假诉讼而作出,并无徐文或徐文授权的张少波共同出具,可见并未代表实际施工人徐文的意思表示。
徐文说,如果在2017年10月31日出具《承诺书》之日工程款已结清,那么北旺公司无需在2019年还另行提起460号案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可见,619号案和72号案判决,存在明显的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问题,我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在619号案中,孙广生作为原告,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仅提供承诺书、460号裁定书、施工范围表及与其没有关联的首都建设报截图,未提供任何工程施工过程相关证据,且在72号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未提起再审,明显不合常理,其与北旺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徐文说;“希望国家好好查查北旺公司和孙广生虚假诉讼的问题,还有就是北京C公司到底支付给北旺公司多少工程款”。
据徐文的律师介绍,北京C公司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显示,北京C公司与北旺公司共结算137263811.95元,共向北旺公司支付工程款票面金额272415229元,实付工程款120934590元,即便扣除20%管理费,北旺公司应向李玉国和徐文工程队支付的工程款应为96747672元。



619号案2021年5月17日庭审笔录
同时,在619号案2021年5月17日庭审中,北旺公司也自认存在尚欠工程款,并坚持申请工程量鉴定,并被法院准许,但法院最终未进行鉴定,“足见该案一、二审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问题”。
2025年4月29日,身患重疾的徐文向青海省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请求依法再次全面复查本案,还事实本来真面目。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